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淄博市财政局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函[2006]95号)正式批准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