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接到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64号),公司获得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国医疗器械行业中,我公司是唯一获此项认定的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确认我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公司经认定后,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及在科研、科学实验用的分析测量仪器仪表及实验室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可编程序控制器、计算机软件、医疗实验用材料、科研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等方面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备查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