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4月 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由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阎秋华、张西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2005年4月9日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提名王世平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六、审计通过了《关于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阎秋华女士,1993年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西漫先生,1993年3月至1999年5月任公司董事,1999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世平先生,1999年5月至今任公司职代会推荐的职工代表监事。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扬伟程、张新义、徐国君、齐兆生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4 月 18 日于山东淄博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伟程、张新义、徐国君、齐兆生,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杨伟程、张新义、徐国君、齐兆生    2005 年 4 月 18 日于山东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