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公司委托天同证券国债投资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于2004年6月27日到期,3000万元于2004年7月21日到期,至今仅收回100万元本金。
    2.本项委托理财未有相应的决策程序。
    3.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只在2003年半年报中披露,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半年报中未披露。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委托理财发生的过程:
    1.发生的时间:2003年6月
    2.协议签订的情况: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国债投资协议由公司总经理许尚峰先生作为授权代表签署,主要内容为:(1)公司委托天同证券代理国债投资金额5000万元。(2)期限为公司将购债资金划入天同证券指定帐户算起,时间为一年。(3)天同证券在期满后按国债市值的5‰收取管理费。(4)天同证券保证在委托期限次日,将我公司委托资金划入我方指定帐户,同时足额支付我公司的国债投资收益。(5)天同证券接受我公司委托后,天同证券可国债市场情况决定投资的国债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我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有权向天同证券查询委托购买国债情况。(6)国债委托届满次日,天同证券应及时将国债本息足额划入我公司指定帐户。否则,天同证券应按国债本息的万分之五按日向我公司支付滞纳金。
    该协议未约定5000万元资金及国债的监督权和三方监管条款。
    3.履行情况:公司按照协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毅新女士批准,分两次将资金存入公司在天同证券淄博营业部开设的帐户(2003年6月27日2000万元;2003年7月21日3000万元)。并在2003年半年报中披露。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天同证券于2003年10月向我公司支付国债利息1291742.50元。协议于2004年6月、7月分别期满,仅归还本金100万元。按协议,天同证券应于2004年6月27日前和7月21日前全部归还。其余资金至目前已逾期。
    二、有关本次委托理财的决策情况:
    1.公司2003年5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国债,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决议。在2003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也作出了“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国债,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决议。2003年6月15日在2002年度股东大会上,该议案得以通过。
    2.上述决议是国债投资,并非委托理财。
    3.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因:由于公司当时上市时间较短,没有金融投资的经验,在认识上将“委托代理国债投资”理解为“国债投资”,未认为是“委托理财”。
    三、有关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由于对该事项的重要程度认识不足,公司只在2003年半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半年报中未披露,逾期未能收回也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正在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已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向天同证券催收。
    五、公司在此事项中,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