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2日上午9:00在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莎名屋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45,619,14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1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发展的需要,增加“房屋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医院设备及工业设备的安装”的经营范围,取消原经营范围中的“保龄球娱乐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45,619,1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消毒灭菌设备、放射诊断治疗设备、医用化学指示产品与制药设备、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保龄球娱乐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现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消毒灭菌设备、放射诊断治疗设备、医用化学指示产品与制药设备、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医院设备及工业设备的安装。”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45,619,1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