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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G海螺 项目:公司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5-04-18 打印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4月1日就本集团(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水泥包装袋之持续关联交易进行了公告(详见该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与有关关联方就水泥包装袋的采购签署了协议,并须就上述关联交易在香港刊登公告,以下为在香港所刊登有关公告之主要内容:

    持续关连交易之详情

    采购协议

    日期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协议方

    (i)本公司; 及

    (ii)宁昌包装

    供应水泥包装袋

    根据采购协议,双方同意宁昌包装代表宁昌集团成员公司签署协议,为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供应水泥包装袋。而双方于采购协议下同意,本公司之供应部将根据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之有关要求,就包装袋采购事宜与宁昌包装联系,并每月底将下个月的计划(包括型号、数量及送往地点等)统一发送给宁昌包装,由宁昌包装通知其集团之相关成员公司,而宁昌集团之相关成员公司将按本公司供应部有关订单的要求,将水泥包装袋运送至本集团之相关工厂。倘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集团将从订购数量中扣除有瑕疵之水泥包装袋数量,或获得应有补偿。此外,倘若宁昌集团未能按时供应符合质素之水泥包装袋,本集团可向其它人士采购。

    定价基准及付款

    本公司及宁昌包装均契诺,买卖水泥包装袋将经过公平合理商讨,并依据市场价格及按一般商业条款所定订。宁昌包装已作出承诺,宁昌集团成员公司将根据采购协议中之条款销售水泥包装袋予本集团之成员公司,有关条款及条件将不会逊于〔或优于〕彼等不时销售予独立第三者。本集团会于收妥水泥包装袋后三个月内将货款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予宁昌集团的有关成员公司。

    年期

    采购协议的期限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始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为期一年。

    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上限

    下表载列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已于本公司年报内披露向宁昌集团成员公司购买水泥包装袋之过往交易金额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预计上限金额: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零三年 二零零四年

    二零零五年

    交易/预计交易金额

    (人民币)

    [11,174 万元] [22,309万元] [20,000万元]

    (相等于约港币 (相等于约港币 (相等于约港币

    [10,542 万元]) [21,046万元]) [18,868万元])

    上述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预计上限金额参考截至二零零四年之过往交易纪录及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预计销售金额而确实。

    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原因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水泥及商品熟料业务。宁昌集团成员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及销售自家生产的水泥包装袋及塑料产品加工等。

    由于本集团销售水泥予客户前部份水泥需要以袋包装,故本集团向宁昌集团成员公司采购水泥包装袋。为便于「海螺」品牌的统一管理,并利用宁昌集团的规模生产优势,以降低采购成本,本集团从一九九七年开始即统一从宁昌集团采购水泥包装袋。

    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乃按本集团之惯常及一般程序进行,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均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

    申报及披露规定

    宁昌包装、英德公司和芜湖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螺集团之附属公司。据此,宁昌包装、英德公司及芜湖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持续关连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获得联交所无限期豁免本公司根据当时上市规则第14章要求以公告形式作出披露、刊发致股东通函及/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而豁免条件其中为本集团向关连人士每年所采购包装袋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每一财政年度综合或合并营业收入8%。截至二零零四年止之每一财政年度,本公司均符合所有有关豁免条款。该等持续关连交易的详情已于本公司H股股份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时之招股说明书内及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止之每一财政年度的年报内披露。

    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所订明之百分比,包括本集团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披露之综合总资产值及收入多于0.1%但少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第14A.35条至第14A.41条及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毋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详情将刊载于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及财务报表内。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海螺集团":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公司,现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持有每股人民币一元622,480,000股国有法人股 (约为本公司注册资本之49.57% )

    "关连人士":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该等持续关连交易":根据采购协议之本集团与宁昌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

    "控股股东":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成立之公司, 其H 股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 股":本公司于境外上市的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港币":香港法定流通货币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本公司之股东,不属于海螺集团及其联系人士

    "上市规则":联交所监管上市证券上市规则

    "宁昌包装":安徽宁昌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中国之中外合资公司

    "宁昌集团":宁昌包装及其附属公司(英德海螺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芜湖海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采购协议":本公司与宁昌包装于二零零五年四月达成的采购协议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法定流通货币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芜湖公司":芜湖海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国之中外合资公司

    "英德公司":英德海螺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公告内,除非另有指明,人民币及港元兑换率为一港元兑人民币一元六仙, 反之亦按此计算。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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