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通知,获悉以下情况:
    一、八钢集团因借款到期,将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支行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614万股解除质押。
    二、八钢集团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805万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上述事宜均于2006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