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名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一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的摘要,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七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应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于监事会讨论的事项,每位监事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在表决与某个监事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监事应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其表决权。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对此进行注明。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监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的要点及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全部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后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贯彻执行,监事会就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