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非流通股股东,共计4人并代表股份数393,016,104股,占公司总股数589,576,104股的66.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与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双方签署钢材销售合同,约定本年度公司以市价向其销售钢材不超过6.4万吨,预计总额19,840万元。该交易无损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关联股东八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数。该议案经表决,同意23,400,0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公司与新疆八钢冶金安装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双方签署钢材销售合同,约定本年度公司以市价向其销售钢材不超过2.4万吨,预计总额7,440万元。该交易无损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关联股东八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数。该议案经表决,同意23,400,0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2005年8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冉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5]第26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