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获悉以下情况: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因原质押借款到期,将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支行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7,669万股解除质押。
    二、八钢集团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583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支行。上述解押及质押均于2005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