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现金红利3元(含税),每股派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现金红利0.30元,扣税后每股派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5日。
    ●除息日:2005年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2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5年5月26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见2005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04年年末公司总股本589,576,1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即每股税前红利0.30元,共计分配利润176,872,831.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11,114,849.18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元。
    二、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05年7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2日
    三、分配对象:
    截止2005年7月15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 0991-3881187 0991-3890266(传真)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