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获悉该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分九笔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支行,质押期限自2004年9月17日至2006年2月19日止(具体情况如下表)。上述质押于2004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序号 质押股数(万股) 质押期限 1 1,612 2004年9月17日-2005年10月9日 2 2,334 2004年9月17日-2005年10月14日 3 2,667 2004年9月17日-2005年10月24日 4 1,056 2004年9月17日-2005年11月14日 5 1,612 2004年9月17日-2005年11月24日 6 2,167 2004年9月17日-2006年1月16日 7 1,306 2004年9月17日-2006年1月18日 8 1,334 2004年9月17日-2006年2月14日 9 1,612 2004年9月17日-2006年2月19日 合计 15,700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