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0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东新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93,016,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9,576,104股的66.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冷轧碳钢轧机和平整机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93,016,1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全氢罩式退火炉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93,016,1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转炉炼钢厂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93,016,1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棒材轧钢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93,016,1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杨有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4]第22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