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4月1日下午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诉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八钢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民二初字第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八钢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000万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0日止。
    截止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均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将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