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控股股东八钢集团通知,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及时完成了无偿划转八钢集团48.46%股权的过户手续。之后,按照《关于重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约定,宝钢集团以人民币30亿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权3.09亿元向八钢集团实施增资,日前,相关产权和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八钢集团正式更名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八钢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宝钢集团持有宝钢集团八钢公司69.56%的股权,成为宝钢集团八钢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而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为31,319.58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12%。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和控制关系更新如下: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