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2007年3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263号),同意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接收新疆国资委持有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
    鉴于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继续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