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于2007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070119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要求,宝钢集团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补正材料。由于本次股权收购尚未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宝钢集团将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上述情况,宝钢集团已上报中国证监会。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