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的通知,获悉:因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八钢集团”)履行连带责任义务,其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被南京中院冻结的本公司2,000万股,于2006年12月26日解除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