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共收到有效《议案表决票》15份,代表股份116932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永苗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如下提案:
    批准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16932578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116932578股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