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3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97,851,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97,851,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本次会议没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永苗先生主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更名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将现有名称“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为:WOLONG ELECTRIC GROUP CO.,LTD.)。
    97,851,93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提案》
    97,851,93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议案》
    按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与独立董事共9名(选举时董事与独立董事按章程规定实行分开投票),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选举陈永苗先生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邱跃先生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王建乔先生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刘红旗先生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王彩萍女士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钱建国先生为公司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黄速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张志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选举汪祥耀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97,851,936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提名的议案》
    选举陈体引先生为监事
    97,851,93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选举方君先女士为监事
    97,851,93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97,851,936股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另: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经9月14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金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张金红,女,1964年出生,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1990年7月毕业于浙江宁波机械工业学校, 1990年7月进入上虞多速微型电机厂,1991年1月到2000年6月在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并任质管、质检方面的部门负责人,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任工业电机事业部技术副总,2003年3月至2003年6月任电动车事业部技术副总,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电机事业部技术副总,现就职于公司办公室。
    会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05年9月9日关于《卧龙科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05)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