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据悉,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鲁民二初字第10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5司法冻127号)》,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冻结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840365)所持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579)国有法人股6,000万股,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19日起至2006年5月18日止。
    目前,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洽谈和解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