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莱中执字第155-4 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019 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本公司1580 万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已于2004年3月16日起解除冻结。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