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莱中执字第155-1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011号),因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担保的青岛化工医药进出口股份公司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其中借款方青岛化工医药进出口股份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580万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2月17日至2005年2月16日。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有关方面达成一致,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同意于近日内撤诉,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580万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将于近期解除股权冻结。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