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获悉,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续冻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840365)所持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孽息,股票代码600579)限售流通股6,000万股(原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10月29日止。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