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7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8月13日;
    ●除息日:2004年8月16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4年8月2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 A股分红派息方案经2004年6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4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3年12月31日总股本573,360,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本次分配普通股股利100,338,000元,剩余1,279,101.06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8月13日(星期五)
    除息日:8月16日(星期一)
    红利发放日:8月20日(星期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截至2004年8月13日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75元
    2.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4元/股;持法人股的股东和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75元/股。
    3.发放年度:2003年度
    4.红利领取方法:
    1)国有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持有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在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8月20日前一个交易日,已经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本公司股东可以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发放日前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不计息。当本公司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该股东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该股东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10)88990762
    传真:(010)88990762
    咨询人:樊俊杰
    七、备查文件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