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达集团”)通知,本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099 号文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精达集团将其持有的精达股份6300 万股中的3168 万股转让给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特华),转让收入由精达集团收取后全额上缴其母公司铜陵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国资公司)。
    二、在上述国有股权转让的基础上,同意铜陵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精达集团100%国有产权中的91.3%转让给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8.7%的国有产权转让给湖南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三、上述精达股份国有股转让及精达集团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精达股份总股本仍为10800 万股,其中广州特华持有3168 万股,占总股本的29.33%,该股份属非国有股;精达集团持有3132 万股,占总股本的29%,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关于本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公告可以参阅2004 年4 月9 日、5 月28 日、6 月25 日、7 月6 日、10 月14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