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达集团”)通知,精达集团及其唯一股东铜陵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国资公司”)于2004 年10 月12 日分别与广州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和湖南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世界”)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精达集团曾于2004 年4 月8 日与特华投资签订了转让精达股份29.33%股权的协议书,全部股权转让收入由铜陵国资公司收取,该股权转让的《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刊登在2004 年4 月9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在此基础上,铜陵国资公司于2004 年6 月30 日分别与湖南湘晖、湖南新世界签订了转让精达集团91.3%和8.7%股权的协议书。该次股权转让的《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刊登在2004 年7 月6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正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
    精达集团与特华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精达股份3168 万股转让价款在原主协议约定的9500 万元基础上增加689 万元,最终实际转让价格为10189 万元。
    铜陵国资公司与湖南湘晖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精达集团91.3%股权转让价款在原主协议约定的10500 万元基础上增加837 万元,最终实际转让价格为11337万元。
    铜陵国资公司与湖南新世界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精达集团8.7%股权转让价款在原主协议约定的1000 万元基础上增加80 万元,最终实际转让价格为1080万元。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10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