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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G精达 项目:公司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4-04-09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铜陵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邮政编码:244000

    联系电话:0562-2836952

    联系人:张轶煜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 年4 月9 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中涉及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尚须获得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释义:

    出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精达集团、本公司:指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精达股份的58.33%股份,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受让人、特华公司:指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精达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指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精达集团向特华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精达股份29.33%的股份之行为,即直接转让精达股份国有法人股股权的行为。

    标的:指精达集团向特华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精达股份29.33%的股份。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3、注册资本:5,000 万元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3407001100399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15111559-3

    6、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主要经营范围:经营铜管、铜杆及其他铜产品制造和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和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投资及资本运营。

    8、税务登记证号码: 国税铜字340700151115593 号、地税铜字340700151115593 号

    9、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10、邮政编码:244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何晓云 董事长 中国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  精达股份监事会主席
                          东村30栋506室
    王世根 董事总 中国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  精达股份董事长
           经理           西村65栋1号
    胡孔友 董事副 中国    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      无
           总经理         东村120栋1楼3号
    赵向阳 工会主 中国    铜陵市铜官山区动力      无
           席             村22栋302号
    张惠英 财务处 中国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      无
           长             东村三段散户43号

    上述自然人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精达集团是由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精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精达股份的58.33%股份计6300 万股,是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精达集团于2004 年4 月8 日与广州特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所持有的精达股份29.33%的股份,计3,168 万股。

    本次股权转让后,精达集团仍持有精达股份29%的股份,是精达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广州特华将持有精达股份29.33%的股份,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4 年4 月8 日,精达集团与广州特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

    1、出让方:精达集团

    2、受让方:广州特华

    3、转让标的:精达集团持有的精达股份29.33%的股份。

    4、转让价款:以2003 年5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精达股份评估后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评估后净资产值29,488.25 万元),商定本次转让价款共计9,500 万元。

    5、支付方式: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受让方支付5,000 万元,余款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 日内付清。

    6、签署协议至股份过户前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安排:

    (1)出让、受让双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保持精达股份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在相关股份过户前,由出让方履行其控股股东的职责,受让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对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出让、受让双方在此期间均不得对转让股权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或做出有损于对方及精达股份权益的行为。

    (2)在过渡期间,受让方原则上不得通过出让方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3)在过渡期间,出让、受让双方保证不影响精达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除收购方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精达股份的情形之外,受让方不得将精达股份的股权进行质押;精达股份不得进行再融资,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4)精达股份不得为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精达股份的资金和资产。

    (5)受让方享有在过渡期间转让股权的红利收入,但如果本次交易没有成功,受让方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退还给出让方。

    (6)受让方享有对精达股份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知情权,出让方应将精达股份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时通知给受让方,受让方有针对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7、协议生效: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是精达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广州特华将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仍持有精达股份29%的股份,是精达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2、本公司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已经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如下:

    (1) 主体资格:

    广州特华成立于1998 年1 月22 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东山区水荫路2 号华信大厦东座1803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光荣,注册资本为21,000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形象设计及其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广州特华系自主经营、独立纳税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

    (2) 资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03 年12 月31 日,广州特华资产总额为27,988 万元,负债5,269 万元,净资产22,719 万元。

    经过对该公司的资信调查,受让人的资产状况良好,具备本次股权投资的能力。

    (3) 受让意图: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铜发[2003]4 号)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将国有产权出让给国内外优势企业并用于在铜陵发展” 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精达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精达集团拟定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寻求有利于股份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合作伙伴。

    精达集团经过多方的接触、慎重选择,确定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广州特华。双方对股份公司所处的特种电磁线行业的未来发展、股份公司独立经营、法人治理等方面均达成了共识,明确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有利于精达股份主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尚存在对精达股份的900 余万元负债,未有精达股份为本公司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精达股份利益的情形。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尽快偿还对精达股份的负债。

    四、权力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并拟转让的上述精达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精达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

    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七章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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