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9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702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6.6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大会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二、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选举王世根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杨新潮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章延胜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徐成春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夏茂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天赢为公司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何盛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刘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黄速建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三、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选举何晓云为公司监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军强为公司监事。同意票702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职工代表监事已由公司第一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储翔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会议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潘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29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3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距2003年11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70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全部为有效表决票。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等三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通过;其他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3年11月29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