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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G精达 项目:公司公告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3-09-30 打印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3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距2003年9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4,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67%;全部为有效表决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2003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该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赞成票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3年9月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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