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惠安县东南大酒店七楼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股份数1724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7%,会议由董事长程汉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批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批准《关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和2004年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批准《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议案》。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1,523,529.96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4,759,115.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743,629.45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419,796.83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63,119,219.54元。经董事会讨论,为进一步壮大公司规模,加速企业发展,
    2003年度公司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反对5人,代表股份2,556.69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83%;弃权1人,代表股份999.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已于2004年4月22日刊载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方案》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津贴45,600元/年(含税),即公司每月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3,800元,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用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据实报销。除上述津贴外,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给予独立董事额外的其他利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提案》,决定公司的中文名称由“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地,公司英文名称由“HUQUANBREWAGE GROUP INC. FUJIAN CHINA”变更为“FuJian YanJing HuiQuan BreweryCO.,Ltd”。表决结果为:24人,代表股份15,54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0.14%;反对1人,代表股份1,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6%;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4人,代表股份15,54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0.14%;反对1人,代表股份1,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6%;无弃权票。(《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已于2004年4月22日刊载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提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增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选举李秉骥先生、赵鹏先生、刘翔宇先生增补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选举陈建元先生、赵述泽先生增补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各董事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万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李秉骥 15541.1 90.14 赵鹏 15541.1 90.14 刘翔宇 15541.1 90.14 陈建元 15541.1 90.14 赵述泽 15541.1 90.14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补第三届监事会部分成员的提案》。会议采用累积投票选举制选举增补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部分股东监事。
    各股东监事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万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毕贵索 15541.1 9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律师、李鸿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股证字[2004]第006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