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9537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148%)转让给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并于2003年12月16日公告了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现燕京啤酒已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4]15号文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鉴于本次收购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资产权函[2003]4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燕京啤酒通过收购兼并实施全国品牌战略(京政函[2003]71号);燕京啤酒已承诺支持惠泉啤酒的发展,并准备长期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惠泉啤酒董事会认为本次收购将提高公司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情况,同意豁免燕京啤酒因受让惠泉啤酒9537万股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燕京啤酒若增持惠泉啤酒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燕京啤酒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惠泉啤酒股票,视同燕京啤酒持有惠泉啤酒股票,对此燕京啤酒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已对燕京啤酒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953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148%。股权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953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148%。
    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