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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家股转让的公告
2003-07-29 打印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次股权转让方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现持有本公司国家股9537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8.148%。

    ◆ 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自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发生转让行为,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本次转让获准生效,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将于2004年2月26日后依法办理。

    ◆ 本次股权转让、过户等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6日接到公司股东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知,知悉该公司与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7月26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国家股。本次转让自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协议》获准生效后,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与燕京啤酒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并自《股份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止,将该部分股权委托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持有本公司的国家股9537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8.148%,以每股3.8元的价格向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所有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燕京啤酒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价款;本次股份转让正式过户后支付余款。本次转让完成后,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9537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8.15%,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鉴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受让方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手续。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要约收购如不能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豁免,则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将调整为惠泉啤酒29%的股份(25000万股*29%=7250万股),股份转让价款及两期支付的转让金额也一并调整。

    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前的期间内,将标的股份即惠泉啤酒9537万股国家股质押给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上述标的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在托管期间,除股份托管协议的限制条件外,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所托管股份除所有权和处分权外的股东权利,并履行所托管股份的股东义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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