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记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公司对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作补充公告如下:
    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720万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流通股个人股东和非流通股内部职工股股东由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人民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