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咸阳偏转集团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3225万股,占总股本的29.51%)作为借款担保人,其持有本公司法人股中的1269.8413万股(占总股本的11.62%)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已于2005年9月6日期满。
    近期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该部分股权将继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9日。
    本公司就前期该股权冻结事项已予以公告,详见2004年9月本公司2004-02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