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湖北省潜江市制药厂、湖北省潜江市医用塑料包装厂、潜江市医药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的通知,由于本公司以2004年7月7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10转增5),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由7286万股增加到10929万股,在遵守原《股权转让协议》和原《补充协议》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375号)的前提下,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风华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8日分别签署了《关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之补充协议二》,根据转增后的股本及原《股权转让协议》和原《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对转让股数和转让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转让价格由原每股7.26元调整为4.84元(7.26÷1.5=4.84);湖北省潜江市制药厂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风华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数分别由原来的2150万股、283.75万股调整为3225万股、425.625万股,湖北省潜江市医用塑料包装厂和潜江市医药经营开发公司向西安风华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数分别由原来的523.77万股、133.68万股调整为785.655万股、200.52万股。本次股权转让的比例和转让总价款未发生变化。目前,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正在准备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分别签署的《关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之补充协议二》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