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6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3名监事全部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永霞同志主持,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五条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第六条修改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第七条修改为: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4、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5、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改的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