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洪城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 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 号
    联系电话:0716-8511262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06 年4 月14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持股变动的生效日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日为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被执行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委: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洪城股份:指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 号
    注册号码及代码:01105519-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机关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控制关系结构图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刘贤平先生,身份证号码:422421600325003,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湖北省江陵县荆州镇荆东路54 号20 栋,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无其他兼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委持有洪城股份社会法人股32720000 股,占洪城股份总股本的30.78%,为洪城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人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持股变动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鄂执字第6-1 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被执行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鄂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 年3 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司法技术处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洪城股份16,3000,000 股股权(股票代码600566),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1 元/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湖北华信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经三次拍买,均因无人竞买,拍买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51 元/股。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4,035,208 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13,559,844 股股权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2.51 元/股折合人民币34,035,208 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洪城股份16,300,000 股中的13,559,844 股过户至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名下抵偿34,035,208 元的债务。二、本院[2004]鄂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日期2006 年3 月14 日,并于2006 年3 月28 日送达。
    持股变动的生效日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日为准。
    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委持有洪城股份19160156 国家股。占洪城股份股份总股本的18.02%,为洪城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 本委持有洪城股份14420097 国家股。占洪城股份股份总股本的13.56%,为洪城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洪城股份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五、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签字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刘贤平
    盖章:
    签注日期:2006 年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