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股东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13,559,844股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份裁定情况: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鄂执字第6-1号)裁定:将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洪城股份13,559,844股过户至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名下抵偿34,035,208元的债务。
    二、以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将于近期披露。
    三、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1、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类别 持股比例% 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32,720,000 国有股 30.78 荆州市洪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9,570,000 社会法人股 27.81 2、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类别 持股比例% 荆州市洪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9,570,000 社会法人股 27.81 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9,160,156 国有股 18.02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 13,559,844 社会法人股 12.76
    四、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