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9月9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5年9月19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传真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成立重庆东原迪马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重庆东原迪马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位人民币800万元,由本公司货币出资600万元,控股75%;东原地产货币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5%。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核定期限经营),拟对本公司原有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同意《重庆东原迪马置业有限公司章程》。
    此议案为与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待双方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关联董事)。
    二、同意以位于重庆市白鹤路10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作为向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申请2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抵押物。该抵押物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1,265,398.53元。
    此地块曾作为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南岸支行融资额度的抵押物,已于2005年7月21日解除抵押。
    本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