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6月10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5年6月20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传真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将位于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1~23楼共计三层的办公用房作为向中国银行南岸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融资额度(5000万元以内)的抵押物。其中,拟作为抵押物的房权证106字第113410号,其房权面积为3605.7m2,账面价值为9,200,000元。
    本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接受曹斌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本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