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6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5年3月29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传真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将位于南岸区茶园新区的部分工业用土地及厂房作为向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融资额度(7000万元以内)的抵押物。其中,拟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号:渝国用(2004)第98号,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3,830?,其账面价值为24,525,500元;拟抵押的厂房房权证106字第076820号,其房权面积为6392.39?,账面价值为8,381,500元。
    本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