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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7-05-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情况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7-20),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上午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6年度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97,516,548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60.9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鸿增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计名投票表决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29,975,118.6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520,722.05元,减2005年度已分配16,000,000.00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3,495,840.6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997,511.86元,可分配利润为30,498,328.79元。本次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现状,提议以2006年末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分配利润16,000,000元,结余14,498,328.79元至下年度分配。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212,548股;赞成票212,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成都东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提供2,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限一年。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为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提供1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限同项目融资期限。

    有效表决票212,548股;赞成票212,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银行贷款规模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7,516,548股;赞成票97,516,5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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