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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项目: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1-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2003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9日上午9:0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30,1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逐项通过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根据表决结果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产生新一任董事,选举张平先生、王九庆先生、李淼先生、戴豪赣先生、葛黎明先生、段铁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薛求知先生、薛云奎先生、郑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张平先生

    同意42,235,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王九庆先生

    同意42,23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李淼先生

    同意42,23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戴豪赣先生

    同意42,23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葛黎明先生

    同意42,23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段铁军先生

    同意91,967,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2.0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薛求知独立董事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薛云奎独立董事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郑晓明独立董事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同意选举兰小兰女士、帅平英女士、樊卫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长海先生、曾国辉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表决结果如下:

    兰小兰女士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帅平英女士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樊卫凤女士

    同意50,530,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宋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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