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与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七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集团公司租赁位于西湖区广场南路118号的中心站长运停车场等八宗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每年租金的确定依据为:集团公司因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出让金金额除以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加上集团公司就该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赣地税文〖2002〗3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南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集团公司租赁给本公司土地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依照上述八宗土地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该八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年总租金由原来的144,319.53元调整为591,830.68元。
    公司独立董事薛求知先生、薛云奎先生、郑晓明先生认真审查了此次调整土地租赁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在关联董事张平先生、黄鸿源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