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7日上午9:0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51,5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逐项通过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根据表决结果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批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批准《公司200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报告》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批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2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8,665,760.2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560,605.1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2,856,060.51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1,428,030.25元和5%的任意公积金1,428,030.25元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848,484.0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457,970.8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1,306,454.89元。
    200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286.2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5元(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550,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
    六、审议批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决定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项。
    同意50,551,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自2003年起给予独立董事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津贴(含税)
    同意50,544,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决定公司董事长年薪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含税),公司外部董事、监事津贴以会议补助的形式发放,按外部董事、监事实际出席董事会、监事会的次数支付,每人每次1000元人民币(通讯表决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外)。
    同意50,544,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殷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