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下称供方)与青海盐湖集团钾肥项目建设指挥部(下称需方)于2003年5月22日签定了《加工厂配套电控系统及相应的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874,127.36元,该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03年7月20日前向需方施工现场交货,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运后12个月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供方必须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正常运行(需方非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除外)。具体付款进度为:
    1、需方在收到供方合同总价3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为2003年8月20日)传真件后2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2、货物到需方现场经初验合格后10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合同款,全额退还履约保函。
    3、安装调试满负荷运转72小时后如无质量问题,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合同款。
    4、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需方支付其余10%的合同款。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