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第五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所列示的“我公司从科瑞公司获悉,该公司经连云港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连改发办复<2002>19号《关于同意恒瑞集团转让所持有连云港科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2002年4月26日已将其持有苏云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原恒瑞集团管理人员徐维钰等9位自然人。”有误,经核实,应为“我公司从科瑞公司获悉,根据连云港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连改发办复<2002>19号《关于同意恒瑞集团转让所持有连云港科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2002年4月26日恒瑞集团将其持有科瑞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原恒瑞集团管理人员徐维钰等9位自然人。”,现予以更正,并对本公司工作疏忽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