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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G北生 项目:公司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2-28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 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 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监事会主席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 也可 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 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 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 托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 ,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通过决议, 须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 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七)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 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

    第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 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 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 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歧 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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