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皖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估值5088万元的财产。据此对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的2000万股份予以了冻结,冻结期一年,从2004年9月22日-2005年9月22日。本公司已于200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此事进行了披露。
    日前,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000万股份的冻结。
    特此公告。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